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六稳”、“六保”工作部署,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币补贴发放对象

(一)按照《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南住建规﹝2019﹞12号文”)规定享受货币补贴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二)已取得南宁市本级有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居住的下列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1.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2.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户籍家庭和个人。

3.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3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4.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3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住房困难标准及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本市城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本市城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3平方米,每个家庭最高保障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三、货币补贴发放标准

(一)货币补贴人数及标准

1.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及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5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2元。

(3)货币补贴人数按照南住建规﹝2019﹞1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2.本市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及标准:

(1)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户籍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人数确定,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

(2)外来务工人员及中专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主申请人及其配偶人数确定,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

(3)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符合学历条件的新就业毕业生人数以及主申请人配偶的情况确定,专科、本科新就业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150元,硕士研究生(含在职研究生学历)新就业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博士研究生新就业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600元,主申请人的配偶已列入保障人口并且不属于专科及以上学历新就业毕业生的,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

(二)货币补贴金额计算方式

1.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户籍家庭和个人,中专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专科及以上学历新就业毕业生主申请人的配偶(不符合学历条件的),货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金额=(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货币补贴人数×货币补贴标准。

2.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金额=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人数×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标准。

(三)货币补贴计发时间

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货币补贴自本通知实施次月起按本通知规定的货币补贴标准计发;在本通知实施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货币补贴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次月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货币补贴标准计发。

本市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自货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次月起计发。

四、货币补贴申请流程

(一)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申请流程按照7号令及南住建规﹝2019﹞1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南宁市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1.公布受理范围和受理期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根据货币补贴需求等情况公布和调整南宁市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申请受理时间、受理范围等事宜。

2.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申请。线上申请的,主申请人可以通过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网站平台提出申请,线下申请的,主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到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核验:

(1)主申请人身份证件;

(2)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应当提供有效的毕业证,学信网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在线验证码;属于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或境外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认定材料;

(3)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主申请人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南宁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三个月基本养老保险材料(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三个月);

(4)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户籍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住房租赁备案材料。

住房租赁备案纸质材料和南宁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纸质材料不需要申请人提供,由受理、审核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核验。

3.受理、初审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受理和初审。受理机构应当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学信网学历验证码对申请人的学历进行核验,并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户籍情况和租赁备案等情况进行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作出初审通过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复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受理机构初审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受理机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作出复审通过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审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意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住房信息系统核查申请家庭和个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信息在本部门政务网公示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告知申请人货币补贴金额和计发时间。公示期间不计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时限。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货币补贴资金发放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货币补贴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定期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货币补贴资金用款计划。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用款计划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款计划核准,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支付和发放手续。

六、动态管理

(一)保障家庭和个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保障方式或保障水平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受理机构申报家庭状况变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影响保障方式或保障水平的,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到原受理机构机构申报家庭状况变更或申报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二)保障家庭和个人保障资格被取消或者自愿退出的,取消或退出保障资格时,当月货币补贴已发放的,次月起停发货币补贴;当月货币补贴尚未发放的,自当月起停发货币补贴。在货币补贴发放期间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或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自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或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停发货币补贴。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货币补贴保障家庭和个人的住房租赁备案以及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保障家庭和个人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住房租赁备案注销的,自发现次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检查发现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的,自发现次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四)保障家庭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多领取货币补贴的,应当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保障家庭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家庭状况变更或申报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保障家庭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未按规定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的;未按规定申报家庭状况变更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货币补贴发放办法。

本通知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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