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南宁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人才开发,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融合创新,集聚发展”“促进交流,开放合作”的原则,采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综合载体,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向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的需求,为我市持续推进“六大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四个城市”,推动经济社会向更高质量发展,谱写新时代南宁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初具规模。鼓励兴办中小型企业,大力引进和培养龙头企业。力争未来5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数量超过300家,行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形成广西最大的人力资源集聚区。

      (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辐射效应显现。配合自治区建设中国-东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世界100强、大中华区5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家左右。产业服务业态基本覆盖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的良好业态,辐射带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

      (三)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健全政府监管、机构公开、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形成公开、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使人力资源服务业成为人才开发配置和社会充分就业的主渠道。

      (四)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培养、引进一批行业高端人才和业务骨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总量年均增速15%以上,5年内从业人员超过万人。

      (五)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引导其进行转型升级,调整服务项目结构,提供“专、精、深”的服务产品。鼓励新技术、新知识在人力资源服务中的运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力争在5年内基本实现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产品多元化、服务手段信息化,人力资源服务实现由低端向专业和中高端方向转变,大幅提升我市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化、专业化水平和竞争力。

       三、政策措施

      (一)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1.促进企业增量。鼓励兴办一批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增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体量,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繁荣发展。加大税费政策扶持,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实施期限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申请政府最高10万元的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2.引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和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集聚度和竞争力。对国内外大、中型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3.实行企业经营奖励。鼓励企业扩大经营,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增速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按照我市对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扶持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建立一批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集团。对注册地在南宁,且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上市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的挂牌补助;对发行公司债、项目收益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给予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发债补助。

      5.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国际化发展。立足南宁靠近东南亚的地缘优势,探索与东盟国家的人力资源开发、交流与合作。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离岸外包业务和国际交流业务,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政策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可选择免税政策。具体实施期限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配合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6.配合开展中国-东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在自治区政策基础上,市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大力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辐射带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推动形成招聘、培训、薪酬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素质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人事诊断等全方位、多业态的人力资源产业链。

      (三)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和培养人才。

      7.实行引才举荐“伯乐计划”。对为我市成功全职引进两院院士人选、国家“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广西院士后备人选等其他经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每个机构每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8.培养优秀的人力资源服务队伍。拓宽人才培养途径,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所需人才。重点培养一批行业高端人才,每年组织至少2期业内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著名专业院校、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名专业机构培训研修,或参加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推动行业高级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一般从业人员专业素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对获得相关从业职业资格证后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满1年的人员,按照职业资格等级给予500-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9.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转变政府职能,理清权责清单,推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体系市场化、社会化发展。

      10.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公共服务项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重点企业提供用工服务成功的,为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成功的,按我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服务水平。

      11.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加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人才和职业中介服务产品、服务行为、服务程序等标准的制定、实施,由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牵头制定素质测评、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网络招聘等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地方标准,引导行业规范化、标准化经营。

      12.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法制规范、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对被评为国家、自治区、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环境。

      13.加大扶持力度。每年从市级财政中保障一定经费用于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包括平台建设、知名机构和项目引进、机构品牌培育、重大活动举办、品牌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行业统计、宣传等工作。各县(区)、开发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财力支持辖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14.强化行业监管。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手段,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打击非法中介,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或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依旧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注销。

      15.引导行业自律。整合现有资源,引导龙头企业牵头筹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开展业内交流、人才培养等活动,增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管和自律的作用,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形成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的良好风气。

      16.建设信息平台。依托我市现有的人才网络平台,拓展人力资源信息公共服务模块,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机构线上交流、交易平台,建立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数据库和企业申报、审批信息化平台,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效率和社会化服务能力。

      四、组织保障

      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协调和推动本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五、附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扫一扫,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