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外商投资若干措施》

4月12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外商投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外商投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外商投资若干措施

为支持外资企业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加快发展,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结合南宁片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外资企业投资

(一)制造业企业当年累计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下同),服务业和贸易业企业当年累计实际到位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5%奖励。每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外资投资制造业发展

(二)在南宁片区注册成立的外资企业投资制造业项目的,按不超过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补贴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三、支持外资企业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新引进外资企业累计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在南宁片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单一合同购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下同)的,按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补助的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四)新引进外资企业累计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租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租期三年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当月起,按每月55元/平方米给予36个月的补助;企业累计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补助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累计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补助的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费用按年度支付,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给予补助。(面积误差范围在5%以内)

四、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五)对在南宁片区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在南宁片区的,按照实际利用外资政策进行奖励;将被投外地项目通过直接投资落地南宁片区的,可按照不超过该基金对该项目的投资总额认定其实际投资额,参照外资投资政策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对实际投资额在南宁市的累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在南宁市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五、支持外资企业扩大投资

(七)支持南宁片区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对已落户在南宁片区的外资企业以利润投资的,自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按其利润投资到位外资总额的5%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家企业不可与第一条同时享受。

(八)支持外资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资投资者并购南宁市内资企业,且完成并购交易对价支付的,自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按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发生并购的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属于同一实质所有人所有的,不予奖励。

六、给予外资企业和人才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九)对2021年1月1日(含)之后落户南宁片区的外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

(十)在南宁片区工作的外资企业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的 A、B类人才,在南宁片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

七、其他

(十一)本措施适用范围为南宁片区。

(十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申请补助未全部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仍按本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新引进”是指自2022年1月1日(含)之后新注册或南宁片区外新迁入的外资企业。自治区或南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中如有与本措施相同或重复的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奖励条款符合南宁市现有政策的,奖励资金按相应政策及现行税收体制分别由市、城区(开发区)分担,其余部分由自贸产业发展资金承担。

(十四)本措施中涉及的资金为非人民币的,按外资到位时汇率折算人民币兑现;奖励资金币种为人民币。

(十五)特别重大项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十六)单项奖励或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的,分两个年度支付,第一年支付500万元,剩余部分次年支付。

(十七)房地产业不适用本措施各项奖励政策,实际利用外资用于投资开发(含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开发)其他住宅类项目和商业类项目的除外。

1. 投资建设长期持有和运营的产业类标准厂房项目。

2. 投资建设经认定的大型金融企业总部楼宇项目或企业自用(含集团内企业共同自用)办公用房项目。

3. 投资建设长期持有和运营且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宅公寓项目或用于打造国际社区的人才公寓项目。

(十八)本措施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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